要賬公司分析中小企業與涉農債務減免問題,具體的相關內容如下:
??一、定義
??中小企業與涉農貸款減免是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無力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時,經債務人提出申請,在充分分析債務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等因素基礎上,對債務人貸款予以減免的清收處置方式。
??二、適用條件
??(一)適用于境內分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并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
??(二)中小企業按照《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規定的范圍確定;涉農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規定的范圍確定。
??(三)債務人信用等級為BBB(含)以下。
??(四)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還款義務人不具備及時足額償還貸款的能力。
??(五)債務人生產工藝先進、管理水平高、領導班子強,經營前景良好,但因臨時資金困難形成不良資產。
??(六)根據《中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盡職實施細則》(中銀執文[2006]62號)相關規定,采取必要追償程序后,仍無法全額收回的貸款。
??(七)實施貸款減免后,債務人、擔保人、其他還款義務人或第三方可按照貸款減免協議如期償還剩余債務。
??三、利弊分析
??中小企業與涉農貸款減免的有利之處在于該處置方式能夠幫助債務人渡過臨時資金困難,延續生產經營,使債務人不因特定時期出現的非持續性和非普遍性不利因素陷入困境。對銀行而言,運用該政策暫時讓渡部分債權利益,能夠存續與債務人的授信關系,牢固了客戶基礎,穩定了市場份額,從而能夠在中長期獲利。
??中小企業與涉農貸款減免的弊端一是適用條件受特定時期限制,僅適用于境內分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并認定為不良的貸款,對于不符合該特定時期條件的中小企業與涉農貸款則無法減免,因此,該處置方式不具備普遍適用性。二是對債務人生產工藝、管理水平、領導班子和經營前景的分析判斷缺乏簡便且易于執行的標準,即對該處置方式適用條件的判斷具有一定的主觀性,這會導致適用對象范圍的擴大或縮小。
??五、風險控制
??(一)信用風險
??一是制定減免方案前,借款人或保證人故意隱匿或轉移財產,提供虛假財務信息等,造成償付能力不足的假象以圖獲取我行更多的債務減免。
??二是在減免方案執行過程中,還款方(如借款人、保證人或第三方代償人)未能或不愿意按照與我行事先約定的還款計劃履行償債義務,造成我行不良資產損失。
??對于信用風險,首先要化解信息不對稱。綜合運用我行核心銀行系統信息、金融同業信息、外部信息等對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償債能力、生產經營情況、有效資產情況、還款資金來源等進行充分的調研,在此基礎上制定減免方案。其次要提供緩釋工具,要求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抵質押或保證作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一旦客戶違約,我行能夠立即執行抵質押物或向保證人進行追索。
??(二)操作風險
??一是方案不具備可行性,具體表現在不符合方案適用條件和具體要求,如債務人生產工藝、管理水平、領導班子、經營前景不符合減免要求;債務人存在實收資本不足、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情形;債務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
??二是在方案必要性不充分的情況下采用了本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容易形成債權利益損失。如通過處置抵押物能全額收回貸款本息或保證人、債務承接人具備償付能力等情況下采用了本方式;在能夠通過只減免部分利息促進剩余本息償還的情況下減免了全部利息甚至部分本金;對于還款期限較長的項目,我行在還款期間未采取有效的債權權益保障措施而導致債權懸空的情形。
??對于操作風險的控制,重點要加強對方案適用條件和具體要求的審查,同時,要確保減免方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我行債權利益。
??以上是由北京要賬公司負責人對此作出的總結,若哪位朋友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電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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