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消費者權益法》賦予消費者維護自己權益,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權利。但實踐中有很多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利用法律對商家嚴格的懲罰營利。那么法律是否支持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呢?
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并于2月8日起實施。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必須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這一規定主要源于在司法實踐中,投訴類行政案件等滋擾性案件數量激增。一些與自身合法權益沒有關系或者與被投訴事項沒有關聯的“職業打假人”、“投訴專業戶”,利用立案登記制度降低門檻之機,反復向行政機關進行投訴。被投訴機關無論作出還是不作出處理決定,“職業打假人”等都會基于施加壓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訴訟。這些人為制造的訴訟,既干擾了行政機關的正常管理,也浪費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也使得其他公民正當的投訴權利受到影響。
但日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對于職業打假人作出了肯定性的判決。上訴人利群集團青島利群商廈有限公司萊西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董秀林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2017)魯0285民初字3900號民事判決,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包括:被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是以盈利為目的,不是正當消費者。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銷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眾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責被上訴人訴訟以營利為目的,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即使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其行為同時具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凈化市場的作用,法律規定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就是對這類行為的褒獎。欲要杜絕被上訴人的營利,上訴人最好的辦法就是不銷售不安全食品。因此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即判令被告退還購貨款及支付十倍價款。
由此可見,雖然司法解釋要求行政訴訟原告必須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實務中職業打假人的訴訟請求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這體現了國家重視食品安全,更告訴商家不可高枕無憂,要把好商品質量的關,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北京私家偵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