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運用國家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機制打假。然而,在職業打假人群體中,也滋生了一批以“打假”“維權”為幌子、大肆勒索錢財的“另類職業打假人”。 2017年12月,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某海產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到西崗分局北京街派出所報案:有人以該公司產品裙帶菜“所標注的能量與實際標準不符”為由,對其勒索3萬元。民警隨后將前來與商家商談賠償事宜的嫌疑人馬某抓獲。
?北京私家偵探據調查,該打假人近期在大連的北京街等地的家樂福連鎖超市內,花4800元將一種裙帶菜全部購買,并第一時間到超市服務臺以“標注能量與實際標準不符”為由進行投訴,稱質量有問題。商家與馬某周旋,馬某最終將商家告到法院。商家別無選擇,只得就范。
經偵查,民警摸清了這個職業打假群體的套路:該群體由4男2女組成,內部分工明確。主要成員馬某(男,32歲)、李某夫妻及小舅子婁某、崔某夫妻倆。調查顯示:自2015年開始,這個群體共在大連以相同的手法“打假”近百起,獲得“賠償”50余萬。很多受害人在被“打假”后因為自身違規銷售行為,并沒有報警。民警梳理出這類案件幾個特征:不是以公益為目的;不是在使用商品時發現,而是有意知假買假;大量“掃貨”,有明顯的目的性;以此作為賺錢的謀生手段。
“另類職業打假人”的行為,擾亂經營秩序,甚至干擾正常執法。這類案件應以什么罪名定性?警方認為,是否以公益為目的,是定性的關鍵。2017年5月,最高法發出《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指出,“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的治理模式。”該答復意見還指出,要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執法實踐中,是真的職業打假人還是“另類職業打假人”,是“維權打假”還是“敲詐勒索”?需要結合案情具體分析。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也應健全完善,為基層執法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