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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調查的對象
2018-04-16 | 來源:未知 | 作者:admin
凡是同該貿易業務有關的從事商業行為的對方,都應進行不同程度的信用調查,大致包括:(1)調查國外賣方(包括出口商和制造商)。在進口業務中,很容易出現下述幾種不利的情況:貨物的品質規格與合同不符,貨物的品質粗劣或品質不良;不正常的拖延裝船;遇到價格上漲趨勢,故意不履行契約等。所以,對國外供應商的調查對進口業務十分重要。
(2)調查國外買方。在出口業務中,國外買方即使使用開立信用證的支付方式,也有很多信用風險。例一,當該項產品價格下跌時,買方任意決定“不開立信用證”雖然開立信用證的直接當事人是買方的往來銀行(開證行)但是買方未向開證行交付開證申請,我國出口公司也不會指控對方的銀行,所以,象這種情況,就屬典型的買方違約。例二,有些國外買方,商業道德和信用惡劣,故意開立與合同不符的但僅對自己有利的信用證,這就會給賣方帶來一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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